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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保留名額優先承購疑義

x內政部79.11.8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一三六號函「殘障福利法」第二十條關於殘障者申請國民住宅,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之規定,業經本部營建署邀有關單位集會研商,獲致結論:

一、依「殘障福利法」所規定之殘障者,其符合國民住宅承購(租)資格者,申購(租)國宅時,應適用「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其他特殊情形,」得有優先承購(租)國宅之權利。

二、省市政府社政單位,請研提未來各年度殘障者需求數量,會商國宅單位,配合年度國宅興建計畫增加興建數量,專案讓售予社政單位作為殘障者住宅,配售(租)符合國宅承購(租)資格之殘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