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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之長度與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5.04.16.台內營字第398627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5.04.02.北市工建字62094號函。

二、按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深度不等時,以面對(或臨接)部分之平均深度為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圖例二十三-(二)已有規定。所稱平均深度係指該基地所面對(或臨接)部分永久性空地之面積與面對(或臨接)長度之商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