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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區管理委員會未制止委員建造違章建築其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執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6.22.台89內營字第8983792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5月30日89北府工使字第191088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第38或第39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故有關違反同條例第8條之規定,經住戶報請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3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