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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護理之家機構因申請擴床增加使用面積時,應否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事宜1案,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3.01.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064599號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3日衛部心字第1031760016號移文單影附貴府衛生局102年12月16日桃衛醫字第102031139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第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是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涉有使用類組之變更行為,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三、復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2規定,「樓地板面積在5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歸屬於F-1類組;另「樓地板面積未達5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歸屬於H-1類組。本案所詢原核定H-1類組之護理之家機構因擴床增加該機構使用範圍時,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如經貴府認定達5百平方公尺以上,即涉有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情節(H-1類組變更為F-1類組使用),要非符合貴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法及辦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