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棄之流向及數量是否為監造建築師之職責」會議紀錄,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3.20.營署建管字第906484號
>
結論:
一、按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同法第18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是有關建築工程施工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棄之數量,設計建築師應提供予營造廠商,使其得以正確估價。惟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棄流向及數量計算是否為監造建築師之職責乙節,查上開條文並未明定,仍依前揭法條規定辦理。
二、至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檢附附件所提嘉義市建國一、五、六村新建工程之品質改正通知,涉各案工程契約問題,應請當事人另依合約內容辦理。
三、與會代表如對「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容尚有其他意見者,請提供具體修正條文至本署(綜合計畫組),為修正方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