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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九點執行疑義

內政部85.6.10台內營字第八五○三五六二號函
查主旨所揭方案第九點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百貨商場或商店街使用時,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尺,旨在避免公共設施用地作樓地板面積過大之商場、百貨商場及商店街等三項之多目標使用,對鄰近地區交通及土地使用造成嚴重衝擊;又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較大規模之商業活動使用,如係由政府於指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整體規劃設置,當已對其必要性及交通衝擊有充分之考量,故方案第九點但書有關「依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乙詞,係指在都市計畫中整體考量該地區發展規劃設置而言,前經本部84.5.11台(84)內營字第八四○二九二九號函、85.1.10台(85)內營字第八五七三一四○號函釋在案。本案停車場用地採聯合開發方式以多目標使用興建商場,如係貴府基於實際需要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已作整體規劃設置者,自得適用前揭方案第九點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