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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院函詢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9.20.台內營字第9085460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院90年7月30日中院洋刑孝(90)自40字第57740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係指內政部64年8月20日所訂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另本部尚未公告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納入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範圍。

三、另就建築物裝設鐵窗影響公共安全部分是否有何法令足以規範乙節,本部85年7月15日台(85)內營字第8572966號函會議案由一結論對建築物裝設鐵窗關於「防火間隔」之設置,其規範目的為何乙節,依本部87年12月4日台(87)內營字第8773445號函函釋,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

四、檢附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85年7月15日台(85)內營字第8572966號函及87年12月4日台(87)內營字第8773445號函影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