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撤銷貴府109年6月24日府秘法字第1090102660B號令重新公布施行宜蘭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2條」相關疑義案
內政部109.8.25台內營字第1090814128號函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撤銷貴府109年6月24日府秘法字第1090102660B號令重新公布施行宜蘭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2條」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9年8月5日府水下字第1090119279號函辦理。
二、貴府之「宜蘭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係依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制定,屬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之除外規定,爰依下水道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應報本部核定,其修正亦同,核與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及本部91年6月5日台內民字第0910066134號令就系爭事項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