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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平均坡度」疑義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6.24.營署綜字第093291010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6月4日府農計字第0930074872號函。

二、關於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平均坡度」之計算方法,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61條規定辦理。另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建築法規定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