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為國宅用地之「道」「水」地目土地可免扺充為公用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73.5.24台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
重劃計畫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買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73.5.24台內地字第二三○四九三號函
重劃計畫公告前以國宅基金購買之國宅用地,係以整體規劃設計,開發建築國民住宅為目的,其「道」、「水」地目土地,與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性質上有所差異,辦理重劃分配時,可免用於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