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三款(註)執行疑義,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6.12.台內營字第8983675號
說明: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4月17日89中分義民直決字第05915號函及台北市工務局89年4月18日北市工建字第8930959000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部分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五十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是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者,係指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五十輛之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