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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神明會所欠繳之工程受益費相關法令疑義案

內政部97.9.15台內營字第0970807569號函

一、「工程受益費之受益土地所有權行蹤不明、死亡、絕戶或祭祠公業財產未選任管理人,致使繳納通知單無法送達,俟查得使用人後,再責由使用人墊繳者,准予重行發單限期繳納,免予加徵原滯納金」為本部72年5月30日台內營字第161443號函釋,本案有關神明會管理人不明之繳納義務人疑義,仍請依該函釋辦理。

二、查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有關本案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相關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