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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之適用範圍


內政部65.3.23台內營字第六七一七一四號函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遇有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關於該條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係指為配合國防、經濟、交通或國家建設等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而言。但為免藉詞任意變更,主管機關應審慎認定其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