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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法令執行疑義及建議事項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7.24.營署建管字第0960038771號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7月1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60019784號函。

二、關於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因非屬正面式招牌廣告,應無突出女兒牆面50公分之適用;另屋頂面高度不同時,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計算檢討,依本署89年5月4日(89)營署建字第13568號函說明二規定,係指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自其最高點往下垂直計量至設置屋頂面之高度不得逾9公尺。

三、按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3公尺者,免申請雜項執照,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3條第4款所明定。惟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因受高度1.5公尺之女兒牆及其他屋頂突出物之遮擋,又因屋頂避難及救災之需要,其廣告物看板下緣與女兒牆上緣間當留設1.5公尺之淨距離,以供救災使用,為本部93年11月3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924號函送會議紀錄決議,請參照辦理,以維安全。

四、另有關廣告物管理相關建議事宜,如有具體文件資料,亦請提供本署參考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