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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綜合球場照明設備工程可否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12.23.台內營字第8582292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年11月4日85建四字第05616號函。

二、按本部71年3月30日台內營字第69569號函「開業建築師之執業範圍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法第16條已有明文規定,非屬上開範圍之專業工程,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事宜應請依相關目的事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是綜合球場照明設備除相關目的事業法規明定應由特定人員負責設計、監造者外,交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