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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應捐贈之相關公共設施其查驗合格機關增列鄉(鎮、市)公所乙案

內政部90.7.27台內營字第9084712號函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之相關公共設施應依開發計畫內容興建完成,並分割、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相關公共設施應於申請建造之使用執照前完成,並應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惟考量開發計畫內容中,有些公共設施係需捐贈與鄉(鎮、市)公所,故於前揭管制規則規定內容尚未修正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開發案件之公共設施查驗時,如相關公共設施係需捐贈與鄉(鎮、市)公所者,應加邀鄉(鎮、市)公所派員會同參與查驗作業,以利工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