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5.09.營署建管字第1020023190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4月16日府商建字第1020073593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條第19款規定:「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第167條之1規定:「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另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202.1無障礙通路組成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無障礙昇降設備應依無障礙通路設置規定檢討。
三、本規範202.4節特別規定之限縮對象為建築基地內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並非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第1款之對象皆可適用特別規定,本署亦於102年1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84663號函明示在案。
四、另農舍至道路境界線是否需設置無障礙通路乙節,查本規範202.4為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之特別規定,202.4.1適用對象規定:「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202.4.2組成規定:「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202.4.4免設置規定:「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50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50公分以上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202.4.5部分設置規定:「建築基地具10個以上、未達50個住宅單位者,應至少有1/10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其計算如有零數者,應再增加1個住宅單位設置室外通路。」故個別興建農舍為單一住宅單位,應無需設置室外通路,惟集村農舍是否需設置室外通路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