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廳函為面臨都市計畫道路申請建築線指示,側面有寬廿六公尺綠帶,是否應退縮建築?如退縮後退縮地內有他人土地是否應提出同意書?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之二條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8.05.23.台內營字第010747號
說明:
一、復貴廳68.03.01.(68)建四字第57862號函。
二、按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此為同法第十一條所明定,本案建築線退縮部份依本部63.04.27.台內營字第580822號、63.08.14.台內營字第584785號、64.08.05.台內營字第642788號函規定得以空地計算,則自屬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應保留之空地,起造人應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始得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