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死亡,其家屬未依規定辦理更名,應返還溢領金日數計算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4.1營署宅字第1022906703號函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同規定第12點第1項第2款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二)停止租賃住宅……」及同點第2項略以:「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二、關於 貴局上開函略以:「經查受補貼者於受補貼期間死亡,未依規定辦理更名,其返還溢領租金部分,貴署無相關規定,故是比照『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督導計畫』之申請人戶籍異動於外縣之次日起停止租金補貼,抑或是應自事實發生日返還租金補貼」乙節,請依上開規定第12點,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計算應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