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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應否檢附該原有房舍之合法房屋證件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79.03.01.台內營字第770752號

說明:本案經本部於79.02.22.召集省(市)及部分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已有合法房屋之建築基地申請新建、增建,仍應依本部78.11.28.台內營字第759534號函規定,檢附該原有房舍之合法房屋證件,惟原已建築基地上之空地申請建築,如經地方建築機關審認其非法定空地,且不妨礙原有房舍之通行使用權利者,得酌情免附前開證件。

二、本部於75.01.31.經已發布「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原72.05.02.台內營字第149890號函(已停止適用詳附錄一)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