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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已領用為散裝倉庫之使用執照,不得再申請作為農產物買賣、倉庫業務之經營、進出口貿易等營業項目公司設立之使用

內政部71.9.15台內營字第一○八九七三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已領用執照,用途為散裝倉庫之房屋,申請作為農產物買賣、倉庫業務之經營、進出口貿易等營業項目公司設立之使用乙案,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之立法旨意不符,應予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