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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紅毛港遷村土地安置戶擬承購高雄市待售國宅資格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6.21營署宅字第○九一二九○九七五二號函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規定經承購或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家庭,不得另行承購、承租政府直接興建、貸款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係在防止同一家庭重複申購(租)國民住宅。本案洪先生擬以紅毛港遷村土地安置戶資格購置貴市待售國民住宅,請逕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