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與縣道之道路使用費執行及分配疑義
內政部94.5.27內授營工程字第0940006269號函
一、按規費法為政府收取規費之基本法,本部依該法第4條規定,為市區道路使用費之業務主管機關,同條第2項規定徵收機關指辦理規費徵收業務之機關學校,合先敘明。
二、查本部主管市區道路條例第5條、第17條及第21條有授權道路主管機關得委辦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所轄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之規定,惟是否得認定受委辦或委託之道路管理機關為規費法第2條所稱規定之徵收機關乙節,宜請財政部說明之。
三、另以本案涉及道路管理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請依規費法第5條規定,於委辦或委託時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