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社鄉農會「外銷農產品集貨場」為執行農會任務之非營業性場地,請准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73.1.5台內營字第二○二九○二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已明定;故本案機四用地,既於大社鄉都市計畫說明書內註明係供第三里鄰中心保留機關使用,應不得作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都市計畫法第四章之規定所指定者為限,至於農會經營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及集會場所之用地非依上開規定指定者,自不得視為公共設施用地。
三、撥諸上開規定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自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