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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申請工程受益費繳納證明,究應由何單位受理核發疑義案

內政部97.8.4台內營字第0970806164號函
按「稅捐稽徵機關於……填發……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時,應根據第56條之查徵底冊查明有無應(欠)繳工程受益費,……,應即通知義務人繳清,或由買受人,典權人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出具承諾書後,於土地增值稅稅單或契稅稅單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工程受益費繳清」或「工程受益費已由買受人或典權人承諾繳納」戳記,交由義務人持向地政機關憑辦權利變更登記。……,並由稅捐稽徵機關加蓋上開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之戳記後,再予辦理。」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1項所明定。是以,工程受益費之繳納證明,得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