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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特殊使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72.12.6台內營字第二○○○九八號函
本案既係依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63.12.17第一七一次會議決議辦理,准予專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又原劃設之特殊使用區係專供特殊目的使用,上開管制規則既經會同特殊使用單位訂定,報經國防部同意辦理,故其法令依據,應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