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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時受領整合住宅租金補貼及貴市「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方案」之房租補助或押金補助,是否屬「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5.16營署宅字第105002806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11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3968400號函。

二、依貴市「遊民工作暨生活重建方案」伍、三、房租補助略以:「……房屋租金依實際租金費用核實補助……」及捌、經費來源:「……由本市105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係屬政府租金補貼。

三、為協助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減輕居住負擔,及考量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及不重複之公平性,「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規定略以:「接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同時受領旨揭二項租金補貼,屬「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1項規定略以:「……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申請時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之核定函後,自願放棄其他租金補貼資格。……」申請時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得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