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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山坡地,其地勢平均坡度在5%以下者,可否免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免請領雜項執照,僅由水土保持單位出具無需水土保持處理證明逕行申請建築執照乙案,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逕行認定核處。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0.15.台內營字第191288號

說明:復 貴廳72.09.27七二建四字第1786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