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可否辦理用途變更、室內裝修乙案,復請查照。
財政部賦稅署函 90.03.28.台稅6發字第0900016233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署90年3月16日90營署建管字第014084號函。
二、按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囑託地政機關為整止處分之登記者,僅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納稅義務人之建築物經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其辦理用途變更、室內裝修等,並未涉該建築物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尚非前揭稅捐稽徵法規定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