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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於區域計畫擬訂機關核定同意後,其應否再行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案

內政部78.3.18台內營字第六八○四五八號函

一、復貴廳78.2.23建四字第四四四四號函、78.3.6建四字第九八四六號函。

二、按本部77.8.30台內營字第六一八五五五號函釋,山坡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開發事業計畫經該管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同意者,於申請開發建築時,得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就其核准書圖文件內容審定是否合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其確相符者,得逕憑該等書圖文件核辦雜項執照。至由教育部許可設立之高爾夫球場,依規定送經當地區域計畫擬訂機關同意變更編定者,自亦得比照上開規定,逕予核發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