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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掛號申請建築變更使用執照,可否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03.台內營字第8705748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6.04.87建四字第619586號函。

二、按84年8月2日建築法修正施行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掛號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案件,在程序未終結前,其室內裝修部份,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規定意旨,除涉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者外,餘得免適用前揭辦法規定;至宜蘭縣宜蘭市舊城北路30等號於84年10月7日至87年1月13日陸續申請變更使用為旅社案,倘曾於「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後,遭宜蘭縣政府駁回,並再申請者,自應依現行辦法規定辦理室內裝修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