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竣工之建築物申請地下室編訂門牌與核發使用執照先後次序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9.20.台內營字第101840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1.08.10.北市工建字第65435號函。
二、查建築物地下室用途,如非屬共同使用性質,依本部70.11.19.(70)台內營字50561號函規定,得編訂門牌。至非屬共同使用性質部份之認定,其項目及所有權之劃分,係私法上契約行為,宜由當事人依照民法規定,合意為之,本部台內營84397號函業已明釋在案,(68)台內地357號函並另有詳細規定。
三、至申請編訂門牌與核發使用執照先後次序,請依本部(71)台內戶字9948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