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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期限延長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100.05.09.台內營字第1000502670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0年3月8日台內營字第1000201536號函載會議紀錄案由一結論辦理。

二、有關建築期限延長之處理原則,並停止適用本部88年1月20日台(88)內營字第8872139號函、89年11月18日台(89)內營字第8984958號函、90年11月2日台(90)內營字第9067067號函及廢止本部97年12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938號令乙案,本部業以100年5月9日上開號令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