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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市東泰花園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擬於該大樓一樓花園中庭重新建置兒童遊樂設施,是否適用「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疑義一案

內政部106.3.28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263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106年3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148670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2日衛授家字第1060600187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4款、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有關共用部分之使用、修繕、管理、維護,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維護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業於106 年 1 月 25 日部授家字第 1050601410 號函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有關公寓大廈於其共用部分所設置之兒童遊戲設施,係屬僅限供該公寓大廈住戶間使用,其與一般家戶所設置之兒童遊戲設施並無不同,請依條例上開共用部分使用規定辦理。惟為強化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所設置兒童遊戲設施之安全性,本部營建署將研議於「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中增列公寓大廈附設兒童遊戲場之管理,並提供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參考使用,以引導公寓大廈將兒童遊戲場納入管理,爾後並將強化宣導廣為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