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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申請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細部計畫道路為住宅區及部分住宅區為細部計畫道路)疑義

內政部74.9.23台內營字第345450號函

查楊梅都市計畫係市鎮計畫,經於七十二年間辦理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其計畫圖之比例尺既仍為三千分之一,依本部69.10.13六九台內營字第四九八九三號函規定,應不得認定為已完成細部計畫,即無本部73.1.31七三台內營字第二○八七七八號函規定之適用;至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如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者,除符合本部73.12.1七十三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二六號函規定外,依法應先行檢討變更主要計畫後再據以辦理,此項程序為法定程序必須踐行,要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之。
附註(一):69.10.13台內營字第四九八九三號函
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該日期以後曾辦理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如其具有細部計畫內容,但比例尺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時,可否視為已完成細部計畫乙案,請依本(六十九)年七月卅一日行政院一六九二次會議修正通過之「加強地方建設重要措施方案」改進措施加速推行「開發新市鎮,廣建國宅住宅」之計畫案內第1.項第5.款各目之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附註(二):73.1.31台內營字第二○八七七八號函
關於○○○君申請廢除楊梅都市計畫內道路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四條規定辦理乙案,如蔡君申請廢除之都市計畫道路,係為細部計畫道路,並為促進其土地利用,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得由其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辦理。
附註(三):73.12.1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二六號函
案內基隆市安樂社區都市計畫既屬主要計畫,則該社區之開發建設,應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擬定細部計畫據以實施;至細部計畫之擬定,擬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乙節,應以非變更原主要計畫無以配合實際地形或現況,酌予作局部性之修正,且不影響原規劃旨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