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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空避難室變更作其他用途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4.06.台內營字第9083138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0年3月1日(90)府工管字第22854號函辦理。

二、按防空避難室之面積超出其當時建造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之條件標準,亦超出現行同條文附建標準規定之多餘防空避難設施,經檢討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得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前經本部90年2月26日台(90)內營字第9082644號函明釋有案。本案國立台灣美術館之防空避難室面積如有超出當時建造及現行附建標準規定者,其超出二者標準之多餘面積,始得變更作為其他用途使用,至其未超出者,仍應做防空避難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