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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基地在不增加基地面積、建築物總高度及建築面積下,經檢討原計算允建基準樓地板面積漏(少)列面積部分,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樓地板面積,其停車空間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5.03.營署建字第07425號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八四高市工務建字第一○一二○號函及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八三)高市工務建字第二二七四八號函。

二、按申請變更設計案件之「處理程序終結」,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業已明釋,本案擬辦理變更設計,應依前揭函釋,並同意依貴局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八三高市工務建字第二二七四八號函說明六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