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開闢完成又因災害拆除部分建物之市場用地,可否就已拆除部分視為「一宗土地」單獨申請建照辦理改(整)建,並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於三樓以上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建蔽率與容積率使用
內政部81.5.14台內營字地八一七三七八八號函
按地方政府興闢或私人團體依本方案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者,應同時整體闢建完成該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五點業已明定,本案已取得並開闢完成之市場舊有建築物改建,擬作多目標使用,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市場之改建可否就已拆除部分視為「一宗土地」單獨申請建照辦理改(整)建乙節,應請依本部80.6.25台(80)內營字第九三二七八六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