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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合格,即擅自繼續施工者,除依同法第87條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外並得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註)有關規定處罰,請貴局本於職權查明事實依法逕行核處,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12.13.台內營字第016080號

說明:復 貴局71.12.03.住都管字第420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