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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龍井鄉公所申請於台中港特定區計畫農業區內建造消防隊辦公廳舍乙案


內政部70.3.28台內營字第一三○九九號函
既經貴府核復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合,應不予照准。惟據所附台中縣政府函稱,該府已擬具變更台中特定區計畫草案將本案土地規劃為機關用地,應請轉知儘速完成變更都市計畫程序後再行興建,俾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