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內整套昇降設備從事汰舊換新工程,若未變更建築結構體,應否請領雜項執照,並辦理竣工勘驗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10.21.台內營字第440776號

說明:

一、復貴局75.10.07.北市建字第68066號函。

二、按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應屬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其汰舊換新依其性質與新設無異,自應請領雜項執照,並依建築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