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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疑義及消能系統安裝於室外是否需防火時效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12.25營署建管字第1080092022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8年11月27日(108)旗建補強—嘉警補字第01081127001號函及第01081127003號函。

二、「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所明定,另「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等之空間。」同編第1條第46款及第47款業有明定。

三、另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10.5.5有關防火之規定「消能系統須具有適當之防火保護,使其防火時效與建築物之柱、梁、牆、樓版或其它構材之防火時效一致。」又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條表列規定之防火時效,該等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尚無位於室內外之別,是消能系統如位於室外,仍應施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