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准予設立工廠登記之廠地因擬定都市計畫牴觸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三),可否申請核發增建執照疑義
內政部71.11.9台內營字第一二一四六三號函
按依獎勵投資條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及准予工廠設立登記之廠地,因擬訂都市計畫致違反分區使用規定,其已准設廠但未建廠及未辦理登記,暨已准設廠,正分期建廠中者前經本部研商,並報奉 行政院67.11.16台六七內一○二六三號函明定「依據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可規定限期准其興建,但不應影響當地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如逾期仍不建廠時則視同自行放棄建廠計畫」在案,依照前開本部會商結論規定,該等廠房之興建應依原核定計畫(按原面積、動力不增加污染程度)完成設廠以後,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管理,如興辦工業人自願放棄建廠計畫者,自得依其意願辦理。準此,本案松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經核准設立工廠登記,申請於都市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與建廠房乙節,為免影響將來公共設施之興闢並減少該公司之損失,應請勸導該公司放棄建廠計畫,如不接受勸導,再行依照前開院函指示核辦,惟仍應按原核定計畫興建,不得增加原核准動力設備及增加二、三樓建築延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