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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租金補貼核定戶租賃兩處門牌房屋之公益出租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110.9.30營署宅字第110007453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9月23日高市都發住字第11033981100號函。

二、有關貴局上開函提及:「(一)出租人如出租兩戶打通房屋予租金補貼戶,此二屋是否均可認定為公益出租。如若出租兩戶未打通房屋,只認定其中一戶為公益出租人,其公平性為何。(二)如租金補貼戶租約之租賃地址為兩處門牌地址,其公益出租面積及公益出租人資格如何認定。」1節,說明如下:

(一)出租人如出租兩戶打通房屋予租金補貼戶,即租金補貼戶租約之租賃地址為兩處門牌地址,此二屋均可認定為公益出租住宅。如無特別載明係出租部分面積,則二屋全部面積皆可列為公益出租面積。

(二)至於出租人若出租兩戶未打通房屋予同一租金補貼戶,請依據本署108年2月12日營署宅字第1081022195號函檢送之108年1月21日研商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附件1問題3:「承租人同時租兩地,如何認定公益出租人?」決議:「若承租人能舉證其承租兩地係具合理性(例如:工作關係、租給家人……),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租金補貼及公益出租人之立法意旨,採個案實質認定處理……」辦理。

三、有關貴局上開函提及:「同時承租兩處門牌房屋且僅設籍於其中一處,其基本居住水準應如何認定。」1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14點規定:「為審核本辦法之居住住宅是否達基本居住水準,其認定原則及辦理方式如下:(一)居住住宅已辦理保存登記者,以建物登記資料上登載之建物面積(含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計算……(三)租金補貼:……2.設籍於租賃住宅地址者,以設籍於該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作為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家戶人口數。……。」

(二)考量該兩處門牌房屋打通為同一戶後,即為同一居住範圍,故可依前開執行要點第14點規定,將二屋建物登記資料登載之建物面積合併計算,再依據設籍地址之家庭成員人數判斷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規定。倘該兩處門牌房屋非為同一居住範圍,則依設籍地址面積及家庭成員人數判斷是否符合基本居住水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