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工廠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4.07.15.台內營字第638068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4.06.16.建四字第81473號函。
二、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之工廠,如係在同一基地內建造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可在同一基地內之空地集中設置地下式防空避難設備,惟該避難設備至工作場所任一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4百公尺。
三、前開獨立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其構造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4條之規定辦理外,其為地面式或半地下式者,並應依本部警政署編印之「防空避難設備建築設計手冊」設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