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補貼原始憑證1案

內政部營建署97.9.23營署宅字第0970056242號函
關於「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9點及第16點,有關申請人所檢附之原始憑證,經本部報由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故前開原始憑證免再行報署,惟請妥慎保管,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