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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所陳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8.10.26.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96583號

說明:

一、復行政院秘書處98年10月15日院臺建移字第0980096287號移文單轉台端98年10月6日函。

二、按「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第2項及第57條所明定。是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為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退縮騎樓地之無遮簷人行道設圍籬、放置物品或種花使用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乙節,請逕洽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