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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執照所需檢附之建造執照,應予存檔。

內政部函 61.06.22.台內營字第246635號

說明:查建築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又建造執照係建築物申請建造之許可文件,於建築物完成,申領使用執照後即不生效力,自應併使用執照申請案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