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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工業住宅社區之住宅,是否准予辦理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內政部營建署82.2.18營署宅字第五○四○○號函

一、工業區建物(含違規作住宅使用之建物)及依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劃定工業住宅社區及工業社區之「員工宿舍」等均不得作為政府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補貼利息之標的。

二、申貸人購置之住宅若係依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劃定工業住宅社區或工業社區之住宅,並檢具註記有地目為「建」及編定使用種類為「丁種建築用地(工業住宅社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工業社區)」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權狀;建物用途欄註記有「住宅」或「集合住宅」之建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者;准予作為政府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補貼利息之標的。

三、申貸人購置之住宅若確實屬依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興建之住宅,但其所持有關文件註記之文義無法認定符合前述可作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補貼利息之標的時,須先洽請縣市國宅單位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予以認定並出具「本住宅係依前「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興建之住宅,其移轉不受限制」之證明後,始得據以作為政府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補貼利息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