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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認可之建築物,部分樓層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之案件,是否需檢送圖說副本至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1案,請查照。

內政部107.6.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71209967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管建署案陳責事務所106年12月7日王建師室字第1061207001號函及各縣、市政府函覆意見辦理。

二、來函所陳旨揭疑義,本部營建署前以107年1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117578號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評定專業機構表示意見,經綜整回覆意見,原領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及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之申請,其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皆要求於許可前,應完成評定及認可。至於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應否檢送圖說副本至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l節,法無明定,惟因涉各縣、(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法令規定與執行情形,如有疑義,宜向當地縣、(市)政府洽詢。

三、另外,本部已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4條修正條文整合安全設計審查制度,將防火避難設計審查提升至建築法規定,並與結構審查制度整合,以避免權貴單位不一之情形,該草案業經行政院107年4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